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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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对2014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内发改规范字〔2014〕2号)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加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为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努力抓出成效。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内部审计机构要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收费检查和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清退违规收费,严肃处理和追究乱收费行为,确保我区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至发文之日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内发改规范字〔2014〕2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更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混合收取。高等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对于未返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学校不得将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由财政保障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也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四、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务校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五、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高等学校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审计、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六、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各高等学校应本着宜少不宜多,宜严不宜宽的原则,根据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需要有选择性地安排。高等学校除下列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按照《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内教财函[2020]94号)文件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因教育教学需要确需增加的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说明理由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以下所列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为同类学校共性项目,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一)服务性收费

1.学生宿舍上网费。

2. 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医疗证、毕业证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丢失证卡而补办的,超过其工本费的由学校自行确定。

3. 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学校应学生及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由学校确定适当收取费用;需提供外语翻译和特殊原因(如出国等)需要提供查阅档案等并提供劳务性服务的,其费用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

4. 学校医院收费按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学生自行车、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照非盈利原则由学校自行确定。

5. 课外游泳、公共浴室、体育活动场馆、校区观光车等,应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学校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代收费

1. 学生体检费。高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在校医务室(所)、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进行检查时可收取体检费(包括一般体检、肝功、胸透、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一次性耗材、采血费);预防接种费(学生自愿项目)包括乙肝疫苗、甲肝疫苗、结核菌抗体检测、结核菌试验等。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现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2. 教材费。高等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 军训服装费。高等学校组织新生军训,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

4. 公寓用品费。高等学校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应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5.超额用水用电费。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额水电指标的学生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本规定中未做规定的收费,各学校不得自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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